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      阅读:69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现代农业、城建旅游、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上述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及项目承接单位、相关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承诺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新办企业的各种手续,其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引进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引进落户工业集中区外的工业项目由市经信局全程代办;其他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全程代办;办理仍然有障碍的交由市纪委优化办督办。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且审批权限在本市范围内的,所需资料由审批单位“一次性”告知给企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以上部门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规程向投资者承诺办结期限。

  第四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房地产和酒店项目除外),在报批及建设期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入库后,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第五条 凡投资新建企业,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生产或营业期间的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地方实得部分,自动申报年纳税额在20万至500万元的,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改或扩大再生产;自动申报年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的,按60%的比例支持企业;自动申报年纳税额在1000万以上的,按70%的比例支持企业。

  第六条 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除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环境保护例行或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举报投诉和经市优化办批准的检查外,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部门常规性涉企检查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并报送市优化办备案。对列入省级、怀化市级、洪江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重组。企业为做大做强与市外企业成功重组,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且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一次性奖励引资人4万元。

  第八条 鼓励为企业担保融资。为本市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度新增担保额度5000万元以上,奖励担保公司2万元;年度新增担保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奖励担保公司5万元。

  第九条 鼓励银行为企业融资服务。专业银行为本市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年度新增投放贷款额度5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投放贷款额度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相关税费由获奖机构或中介人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需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确需停电的,须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行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供电方答复期限为: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月用水量超过4000吨的,其超出部分水费按本市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政府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对于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办企业,其家属、本人及企业员工,在就学、购房、社保、医保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

  第二章 工 业

  一、土地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项目落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价格按成本价(农民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拆费用、土地报批费用),园区内供地价格实行一年一公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其土地价格超过10万元/亩的部分,政府3年内以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其土地价格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政府3年内以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土地价格超过6万元/亩的部分,政府3年内以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入园发展,负责为入园项目通路、通电、给(排)水到地块边缘。企业供水、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供电、供水费用(含园区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收取。

  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规模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其他途径,当年上缴税收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不含退税),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30%奖励给企业。如上年度企业停产,以停产前三年度中最高税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在自行申报并足额纳税的前提下,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理班子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和留住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我市工业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以后每年享受特殊津贴2000元。职业经理人在我市工业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企业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以后每年享受特殊津贴2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离城入园。在保持原有生产规模不降低前提下,城镇内工业企业迁入工业集中区进行异地改扩建,企业原有土地经批准可按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后,市本级实得部分剔除成本再奖励给企业作为搬迁技改费用,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新通过质量或环保、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被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项。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凡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被新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研发带头人享受50%,团队成员享受50%。企业经国家、省新认定的研发平台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凡列入怀化市上市重点后备企业,且完成股改的,上市前每年补助申报费用50万元,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成长。凡新成长为规模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三章 现代农业

  一、土地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集约农业用地200亩以上(包括水面养殖)的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或投资农业的社会团体为农业规模生产单位,列入全市农业重点支持对象名单,由联系招商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指导项目可研并完成项目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中连片流转经营土地(含林地及水面)兴办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种植、养殖与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型现代农业企业,总投资500万以上的项目,可按不高于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组协调服务,优先解决生产用地指标。其它永久性建筑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开展精深加工、服务当地农产品销售以及为农业生产投资担保与农业企业孵化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保证供地。

  二、奖励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乡(镇)、村、组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生产大户(家庭农场),由市农业、林业、畜牧、水利、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发改、科技、粮食、供销、商务、经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优势产业规划整合投入,择优申请支农惠农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支持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章 旅游业

  一、土地使用

  第三十条 合理引导旅游地产,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凡符合洪江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市旅游局发布的当年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内旅游投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洪江市境内开发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旅游服务用地按成本价供地,因政策因素其土地价格超出成本部分,政府3年内以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开发商。

  二、收费政策

  第三十二条 取得从事旅游客运资格的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车辆运管费实行减半收取,在旅游淡季和车辆检修时,可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并免收相关规费。

  第三十三条 在重点旅游乡镇和景区(点)鼓励条件好的乡村发展乡村旅游,在办证时所需的培训费一律免收,经市旅游局授牌营业的两年内免收卫生审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卫生检测费。

  第三十四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旅游服务用地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70%的旅游项目、黔阳古城内古建筑恢复修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入库后,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其他旅游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奖励扶持

  第三十五条 每年组织市外旅游团队入境旅游超过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部分按2元/人奖励给旅行社。

  第三十六条 景区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得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国家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A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AAAAA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获得省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获全省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三十八条 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注册自己的商标并通过ISO9000认证和QS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必须为国家认定的机构评定),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十九条 新建在景区(点)或旅游线路沿途并符合要求前10家旅游购物商店,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大巴停车位10个以上,营业一年以上,经旅游、规划等部门验收确认,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十条 凡在黔阳古城内按规划要求投资“窨子屋”民居保护利用开发的旅游客栈、酒吧、餐馆、商铺、景点及演艺等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经营满3个月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在自行申报并足额纳税的前提下,扣除征收成本后,地方实得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用于支持项目提质升级。

  第五章 现代服务业

  一、土地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鼓励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第四十二条 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第四十三条 鼓励按照规划布局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改变用途从事其它商业及住宅等房地产开发。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出让时,以上用地可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的20%-50%确定出让底价。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仓储物流等项目,其用地按成本价供地。

  二、收费政策

  第四十五条 对新建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在经营期前两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先行征收,剔除土地征收成本后的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按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奖励额度。

  三、奖励扶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建筑层数在12层以上的部分,属于开发商直接缴纳的各种税款(不含开发商替建筑承包商、购房人代交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地方实得部分,按20%的比例支持开发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本市建筑企业新通过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项。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工程获国家鲁班奖,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湖南省芙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十九条 改造提质乡镇农贸市场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入库后,全额支持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本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改造提质的乡镇农贸市场所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全额支持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条 荣膺四星级、五星级宾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用地,在遵照城镇规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优先安排供地。投资人竞得项目用地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将依法收回项目用地。酒店的规划设计必须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旅游建设规划相协调,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酒店规划设计、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取消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在取得土地和项目报建环节中,应缴市本级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15元/平方米包干收取(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8元/平方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9元/平方米,散装水泥扶散资金0.6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1.4元/平方米,排污费0.3元/平方米,价格调节基金1.8元/平方米);劳保基金按10元/平方米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宾馆部分先按18元/平方米收取,然后提取足够比例用于本项目的人防设施建设,待宾馆主体工程动工后,按10元/平方米提取给企业用于人防设施建设,硬件设施验收达标后,再按3元/平方米提取给企业用于人防设施建设;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先按7元/平方米收取50%的保证金,待其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全额返还;防雷费按每栋1000元收取;户外广告费按1万元包干收取;市内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30%收取。

  第五十三条 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建设期间属业主直接缴纳的各种税款(不含项目业主替建筑承包商、购房人代缴部分),待硬件设施验收后,市政府拿出相当于市本级实得部分20%的金额,奖励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酒店建成营业后(含试营业期),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剔除征收成本后市本级实得部分,四星级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50%;五星级前3年全额奖励,后5年奖励50%。

  第五十四条 酒店营业后,2年内必须通过四星级或四星以上酒店验收,否则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依法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解决就业5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企业)的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旅游地产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民企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六条 同一企业的同类优惠政策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已获得上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水电、风能、燃气和通过竞争进入的项目,通过BOT、BT模式实施的项目以及捐资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奖励由企业(个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和纳税额度、奖励的相关事项、享受特殊津贴的对象、融资额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认定后,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环境事故被一票否决的企业或项目,取消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暂行规定》(洪发〔2009〕16号)、《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12〕13号)、《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洪发〔2012〕14号)终止执行,正在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洪江市委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